官方: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,不再允许合并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
永隆省税务局已就自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期⑦的适用问题发布正式意见。
该内容对以下企业尤为重要:
- 2025年新设立企业;
- 企业类型转换、所有制形式变更企业;
- 企业合并、并购、分立、拆分、解散、破产等。
1. 主要法律依据
根据2025/06/14日颁布的第67/2025/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 (自2025/10/01日起生效,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):
第5条 纳税期
1.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按照公历年度或企业选择的财政年度确定,但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如企业选择与公历年度不同的财政年度,应在实施前通知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。2. 属于本法第2条第2款第c、d项规定的企业,其纳税期按照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定执行。
同时,根据财政部 2026/03/12日颁布的第20/2026/TT-BTC号通知第10条第6款a项规定:
第10条 施行效力
1. 通知自2026/03/12日起生效,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,同时6. 通知替代以下规定:
a) 财政部第 78/2014/TT-BTC号通知,用于指导实施政府于2013/12/26日颁布的第 218/2013/NĐ-CP号议定,该议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作出规定和指导;
b) 财政部部长于2015/06/22日颁布的第 96/2015/TT-BTC号通知,用于指导实施政府于2015/02/12日颁布的第 12/2015/NĐ-CP号议定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…
2. 关于合并纳税期的旧规定已失效
依据上述规定,原第78/2014/TT-BTC号通知第3条第3款中允许:
- 将首个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间并入下一年度;或
- 将最后一个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间进行合并以形成一个纳税期间。
的规定,现已正式失效,自2025纳税年度起不再适用。
3. 税务机关结论
在综合审查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,包括:
- 2025/06/14 日第67/2025/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;
- 2025/12/15 日第320/2025/NĐ-CP号法令;
- 2026/03/12 日第20/2026/TT-BTC号通知;
税务机关明确:
自2025纳税年度起,不再允许将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并入下一年度,无论是新设企业的首个纳税期间,还是企业终止前的最后纳税期间。
4. 什么企业受影响?
该规定将直接影响以下场合:
- 2025年新成立企业;
- 企业类型转换;
- 所有制形式变更;
- 企业合并、并购;
- 企业分立、拆分;
- 企业解散、破产。
若上述企业出现 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,仍需单独确定并申报一个纳税期,不得合并。.
5. 对企业与会计工作的实际意义
这是自2025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项重要变化。企业需注意:
- 不再适用第78/2014/TT-BTC号通知中的旧规定;
- 审查企业设立、变更、合并或终止时间点;
- 对不足3个月期间单独确定纳税期间并申报;
- 避免因申报错误导致补税或处罚风险。
6. 总结
自 202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:
- 不再允许合并不足3个月的纳税期;
- 必须按实际发生期间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与决算;
- 原第78/2014/TT-BTC号通知相关规定已失效。
企业应主动审查法律文件、成立/变更时间节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划。
